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道路、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店名招牌、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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