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道路、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店名招牌、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道路、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店名招牌、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方面的容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