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