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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