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按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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