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