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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