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