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