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处置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