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责任人应当负责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清运、处理,防止阻塞、外溢。责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组织清运、疏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