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决定。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