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推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
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承担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企业承担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