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