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
市监察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驻甬部队
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立法咨询顾问、专家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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