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