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设施,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涵洞等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
(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管线的公共隧道。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设施,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涵洞等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设施和景观照明设施。
(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管线的公共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