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盗窃、故意毁损市政设施,阻碍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殴打、侮辱市政设施管理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