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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