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行使用开放式场地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按照市政设施标准养护、维修,且影响规划设置功能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代为修复,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