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