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1-13 共 5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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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第二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 第三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市政设施管理进行行业指导,并参与市政设施的... 第五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落实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 第七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对市政设施的财政投入,创新投融资体制,推进运营机制改革。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和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 第九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设施的新建、改建... 第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区建设,应当把规划确定的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纳入综合开... 第十一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政设... 第十三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 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赠建设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 前款规定之外的市政设施,由产... 第十五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对已建成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设计的功能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已建成市...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运行状况,结合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计划并... 第十七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按照相关技术... 第十八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类井盖、管线、杆柱和交通、绿化、助航、声屏障、防撞、防眩、防抛等设施,应当符合... 第二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经费应当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经费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以及养...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边界。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边界。 规划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结构; (二)履带车...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主...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重复挖掘。埋设地下管线等施工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后,依照本条...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并按照批准的平面位...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 第三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占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占用费。 挖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行人交通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实际...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但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城市桥涵设施应当加强检测评估,保证城市桥涵设施安全。 城市桥涵设施的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涵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立即采取...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所指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船只通过城市桥涵时,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和限速等相关规定。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城市桥涵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桥涵上敷设或者架设各种管线以及助航、声屏障、防撞、防眩、防抛等设施的,应当提交桥涵原设计单位...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在城市桥涵上敷设或者架设各种附属设施的,其产权人应当与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明确管理... 第四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桥涵设置安全保护区,包括桥涵垂直投影面以及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由市...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建...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桥下空间利用规划,报市、县(市)人...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节能和环保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广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二)私自接...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按照照明专项规划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行使用开放式场地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按照市政设施标准养护、维修,且影响规...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第五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 第五十一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盗窃、故意毁损市政设施,阻碍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殴打、侮辱市政设施管理作业人员的,...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 第五十四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外建制镇的市政设施管理是否适用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