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设施运行状况,结合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可能影响铁路、轨道交通等运行安全的市政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铁路、轨道交通等管理单位实施养护和维修。
对可能影响铁路、轨道交通等运行安全的市政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铁路、轨道交通等管理单位实施养护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