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七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发现市政设施损毁、丢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市政设施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发现市政设施损毁、丢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