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