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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