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经费应当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经费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以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统一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