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经费应当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经费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以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统一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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