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边界。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边界。
规划道路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关技术基础资料。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使用的,应当按照市政设施标准自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提供适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