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结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试刹车;
(四)擅自建设建(构)筑物或者设置管线、标志等设施;
(五)擅自开设进出通道或者坡道;
(六)直接在路面上搅拌、存放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其他拌和物;
(七)擅自占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冲洗或者修理、保养车辆;
(九)倾倒、焚烧、洒漏、堆积、晾晒物品,排放污水,挖掘取土,设置路障;
(十)运载的货物拖刮、污染路面或者用重物击打路面;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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