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