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重复挖掘。埋设地下管线等施工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或者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或者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施。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