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