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损坏城市道路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军用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