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九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类井盖、管线、杆柱和交通、绿化、助航、声屏障、防撞、防眩、防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公众安全。
设施丢失、毁损、移位、标识不清或者影响行人、车辆安全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立即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缺、修复或者移除。
设施丢失、毁损、移位、标识不清或者影响行人、车辆安全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立即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缺、修复或者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