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和社会捐赠建设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
前款规定之外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具备必要的运行、维修条件的市政设施,产权人可以无偿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并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
前款规定之外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管理,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具备必要的运行、维修条件的市政设施,产权人可以无偿移交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并将市政设施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及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