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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