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防洪、通信、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管线、杆线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同步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