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住宅区建设,应当把规划确定的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纳入综合开发和改造计划。
城市新区开发和住宅区建设中的配套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及其与外部市政设施衔接部分,应当与基本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旧城改造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既有市政设施,做到市政设施与原有建筑的有机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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