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但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