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占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占用费。
挖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复。委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修复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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