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占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占用费。
挖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复。委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修复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挖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复。委托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修复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