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施工许可前,应当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意见。准许施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城市桥涵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桥涵及其安全保护区进行挖掘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桥涵及其安全保护区进行挖掘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