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在城市桥涵上敷设或者架设各种附属设施的,其产权人应当与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因城市桥涵改建、扩建、维修需要拆除、迁移各种附属设施的,产权人应当及时拆除、迁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