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桥涵设置安全保护区,包括桥涵垂直投影面以及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
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交通、海事、水利等部门,根据城市桥涵设施的规模、结构、地质环境等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从事泊船、种植、养殖、捕捞、采砂作业;禁止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因保护需要,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划定前合法修建的建(构)物的拆除、迁移或者相关行政许可的撤回,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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