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桥下空间利用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不影响城市桥涵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根据桥下空间利用规划,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桥下空间可以进行绿化、停放车辆、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和临时桥涵管理用房等公益性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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