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二)私自接用或者关闭城市照明电源;
(三)在城市照明专用地下电缆或者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
(四)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坏、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城市照明设施;
(二)私自接用或者关闭城市照明电源;
(三)在城市照明专用地下电缆或者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
(四)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坏、侵占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