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桥涵上敷设或者架设各种管线以及助航、声屏障、防撞、防眩、防抛等设施的,应当提交桥涵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以及相关材料,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城市桥涵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悬挂物等设施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桥涵原设计单位无法出具意见的,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
在城市桥涵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其他悬挂物等设施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桥涵原设计单位无法出具意见的,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