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市政设施管理进行行业指导,并参与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