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落实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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