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所指的行为;
(二)擅自占用、挖掘桥涵或者改变桥涵结构;
(三)利用桥涵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四)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一)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所指的行为;
(二)擅自占用、挖掘桥涵或者改变桥涵结构;
(三)利用桥涵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四)堆放、储存腐蚀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