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