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传播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履行运营主体责任,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放、播放备份保存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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