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十九条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播放公益性广告、传播公益性信息、开设专题教育节目等形式,履行社会公益服务义务,承担社会宣传教育职责。
发生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节目的,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播放安排。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运营单位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以及具体要求。
发生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节目的,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和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播放安排。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运营单位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以及具体要求。